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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区获授权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20-12-02 作者:郑州港区人才网 浏览量: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更加注重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实行制度创新预留空间。

  修改1

  积极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了实验区的发展理念、原则等内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应当体现国务院批复确定的实验区发展定位和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等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第三条修改为:实验区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突出国家确定的发展定位,遵循区域统筹、整体规划、协调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高质量发展。

  修改2

  授权实验区设立

  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单位提出,实验区的发展应当探索建立一种灵活高效、更能激发人才干事创业热情的管理体制。此次修改以《民法典》有关规定为依据,借鉴深圳、海南等地的经验做法,并征求省委编办意见,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一条:“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授权实验区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

  修改3

  周边区域城市规划

  应与实验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验区周边区域的城市规划应当与实验区总体规划相协调。”该条款经过细化完善,增加了有关市、县(区)应当严格遵守规划方案和机场规划、综保区规划等应当与实验区规划相衔接、相统一的内容。

  修改4

  加大对实验区转移支付投入力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体现先行先试,采取更具体更有操作性的措施,对实验区的发展予以资金、政策支持。所以《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市级财政应当加大对实验区转移支付投入力度,支持实验区公共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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